孙某在一家餐厅内与朋友聚餐,
席间与友人觥筹交错、把酒言欢。
这原本是一场朋友间亲近的聚会,
孙某却因为酒后失态做出了让自己后悔的事情。

在用餐结束后,孙某在柜台等待结账时,其借着酒劲用手触摸同样在等待结账的王女士的背部,王女士在受到侵犯后与好友上前同孙某进行理论,孙某非但没有认错还对王女士一方进行辱骂。在双方争执过程中,孙某返回自己车内,从车上取出一把折叠刀,持刀对王女士一方继续进行辱骂、恐吓。王女士见状立即拨打电话报警,警察到场后将孙某抓获。
本案中,孙某虽没有持刀伤人,但其实已经触犯了刑法。经审查,孙某在饮酒后为寻求刺激,无事生非,持凶器辱骂、恐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孙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孙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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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通常情况下,醉酒属于自陷风险行为,在触犯刑法后并不会减轻罪责。因此,在日常与家人朋友聚会时,饮酒要适度,过量饮酒不仅有害身体健康,还可能使自己的行为失控,甚至触犯刑法,切莫将今日的阑珊醉意,变成令日后悔恨的犯意。
(作者:崔鹏宇 作者单位: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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