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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塘沽区一村委会土地分配违法 逼迫失耕地弱女子上访

发布时间:2009-06-29  来源:中国正义反腐网  字体大小[ ]

致天津市塘沽区区长张家星的一封公开信:救救我这个失去耕地的弱女子

家境非常困难的翟云红女士

尊敬的各新闻媒体的老师们:

      我叫翟云红,今年39岁,是天津市塘沽区北塘街宁车沽北村的一个普通村民。我想通过新闻媒体这个平台,向我们尊敬的塘沽区区长张家星同志转送一封信,希望他能看到,并为我依法主持公道。我虽不是个党员,但我愿意为致张家星区长的信的内容负完全法律责任。请求在媒体工作的老师们给我这个难得的表达机会。谢谢!

尊敬的张区长:

      请原谅我在此冒昧地打扰您百忙的工作,因为我实在没有办法,才出此下策。当然,我之所以这样做,也是出于对您及您所领导下的塘沽区人民政府的真诚信赖。

      我反映的问题是:

      一、耕地被征用,村委会非法剥夺我们母女土地补偿款

      我所在村地处滨海新区,因滨海新区的建设速度加快,我的土地被征用。土地补偿款,由村委会统一发放。但是,因为我是离婚的人(我们母女的户籍关系等均在原村,如今17岁的女儿被法院判给了我),村委会主要负责人打着村民自治的旗号,以村民代表大会投票表决的形式,把我们母女应得的土地补偿款清除在外。我们母女失去了耕地却得不到及时足额的补偿款,是农民却不能享受农民应享有的待遇。我们无数次地找村委会,镇政府、区政府等相关部门领导要求给予解决,但是都以村民自治为理由把我们母女拒之门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委员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力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但是这些法规,在我村却变成了一纸空文。

      无奈之下,我们母女只好走依法维权的道路。然而,一年多的官司打下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给我们的最后裁定是:土地补偿费的发放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事项,应通过村民自治的方法予以解决,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故驳回起诉。此理由又把我们踢回政府,但政府同样又以村民可以自治,他们管不着,不服可以去法院告状,又把我们踢回法院。最终我们就像皮球一样被他们踢来踢去!

      然而,根据村委会组织法第四条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对村委会的工作给予指导、监督,支持帮助。”故当村民和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因征地补偿发生争议时,市、县、乡镇政府应当解决,责无旁贷。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因土地征用补偿费发生的争议,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予以受理。但这些法律条文,在这些人民公仆和所谓的法律守护者面前一文不值!

      二、村委会非法剥夺独生子女合法权益

      依据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规,我只生育一胎女儿,且没有再婚生育,这应该享受农村独生子女的相关权益。但是,在我们这里,我并没有享受过。更让人气愤的是,我村超计划生育的人,反而在交了所谓的罚款后,还享受了很多我们曾经没有享受过的权益。这让我感觉到,响应计划生育国策的号召实在是上当受骗!

      今年5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稳定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意见。其中有关搞好农村民生工程和基础设施建设的条款,我们母女望眼欲穿,连边也沾不上。现实情景是,我们自失去土地补偿款后,住房、医疗、就业、上学等均存在很大困难,情绪低落时,我甚至想用自杀的方式了却生命!一些好心的村民劝我到北京上访,说只有找到京官,我的问题才能得到解决。我对此疑虑很深,矛盾重重,不知该怎么办?!也不知道您能否看到我写给您的信,迫切希望能得到您的回复!

      跪谢!一个精神近乎崩溃的农村弱女子。

我的联系地址是:天津市塘沽区北塘街宁车沽北村,

身份证号码为:120108197005312528

邮编为:300480

      据《中国正义反腐网》报道翟云红女士反映的问题,经调查了解后,基本属实。除此之外,调查后还发现,翟云红女士所在的宁车沽北村村委在两个问题上存在明显违法,希望当地有关部门领导予以重视和解决。

      一、租赁土地款分配方案违法

      在一份有关分配方案表决票的材料上显示,该村租赁土地款分配方案表决票的相关内容明显违法。主要表现在其中的第7、8、9、12、13款项上。分别是:丧偶再嫁子女长期在村居住的,只给长期居住在村里的子女,其他人暂时不给;外嫁后户口一直没有走的暂时不给;离婚未走的暂时不给;女方户口在本村,丈夫外地户口的,不允许丈夫户口迁入;男方再娶带孩子的,孩子户口不允许迁入。

      二、以离婚为由取消村民资格荒唐

      以离婚为由,该村委会拒不承认翟云红女士母女的村民资格,不仅在情理上是极其荒唐的,而且在法律上也是站不住脚的。所幸此事闹到法庭后,天津市塘沽区人民法院最终以(2007)塘民初字第219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维护了她们的村民资格。此案在全国虽然只是个极其罕见的个案,但它所反映的农村社会与法制问题却值得所有人深思。宁车沽北村村委岂止是法律意识淡薄,其目无法纪,超越法律之上的“自治”行为,已经到了不可容忍的地步!

宁车沽北村租赁土地款分配方案表决票

相关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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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公众传媒摘编:任薏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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