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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益诉讼,你了解多少?

发布时间:2020-12-15  来源:中国法院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当国有资产出现流失严重,怎样追究监管机关责任? 食品药品安全存在问题,相关部门没有及时处理,应该如何维护受害群众利益?这时,行政公益诉讼就显现出了它的作用。

  行政公益诉讼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

  近日,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事情经过:2018年5月,二道江区河长制办公室向二道江某建筑公司出具《河道清淤委托函》,委托该公司对二道江区鸭园镇二道沟附近沟河区域进行清淤,双方签订《河道清理方案及施工协议》,约定某建筑公司清理河道产生的作业等费用自行负担,二道江区河长制办公室不收取任何费用,清理完的弃石及废弃料由企业废物再利用,在清淤过程中要确保河道内平整河流畅通,不得深挖取料。

  2018年6月1日,原二道江区水利局又出具《河道清淤委托函》,委托该建筑公司对上述河流河道清淤,并明确规定企业不能借机取混合料和采砂。

  2018年6月至10月,二道江区某建筑公司将该河流河道中采挖的砂石混合料加工成建筑用砂,并对外销售,获取利益。河道砂石开采量为31965立方米,价值为575370元。

  二道江区检察院认为,某建筑公司的该行为已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二道江区农业农村局作为原二道江区水利局机构改革后的职能划转部门,依法对该河道负有管理职责。检察机关在发现二道江区农业农村局监管不力后,依法履行诉前程序,二道江区农业农村局仍未履行职责。故检察院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二道江区农业农村局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及时挽回某建筑公司违法采砂造成的国有财产损失,切实维护国家利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条例,法院最后判决:被告二道江区农业农村局对二道江区某建筑材料公司非法处置砂石的违法行为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挽回因该行为对国有财产造成的损失共计575370元,并在三个月内履责完毕。

  通过行政公益诉讼,能促使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依法主动履行职责,在司法层面提升行政机关对公益职责履责意识,实现维护生态、保护环境的效果。

  (高彦辰)

中国法院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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