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讯(罗小清)为扎实推进“六稳”“六保”专项执行行动,加大涉民生案件执行力度,近日,宜宾市南溪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肖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判处肖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肖某某系宜宾市某建材经营部个体工商户经营者。2019年5月20日,南溪区法院作出(2018)川1503民初207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宜宾市某建材经营部赔偿张某某、陈某某等人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补助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82675.80元。被告人肖某某作为宜宾市某建材经营部的经营者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宜宾市中级法院,2019年9月10日,宜宾市中级法院作出(2019)川15民终15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被告人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2019年11月21日南溪区法院立案受理执行。
执行中查明,2018年8月6日被告人肖某某与其夫刘某某办理了离婚登记,但一直生活在一起,二人于2019年10月18日,通过房产中介公司将二人名下的位于南溪区某处房产出售,所得售房款88.8万元,二人将所得的售房款用于偿还贷款、信用卡、个人欠款后将剩余钱款取现藏匿转移财产。被告人肖某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且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多次通知后拒不申报财产,在执行法官通知其到庭后,仍不悔改,态度蛮横,拒不配合执行。其行为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遂将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案发后,被告人肖某某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支付申请执行人钱款7万元,并以一辆机动车折抵15.8万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对余款的请求。截止2020年9月3日,肖某某已按和解内容履行完毕付款义务,取得了申请执行方的谅解。
被告人肖某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肖某某已经将执行款项执行完毕,且取得申请执行人的谅解。本案经审理判决被告人肖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今年以来,南溪区法院陆续开展了司法大拜年、涉民生执行等专项执行行动,为充分发挥执行职能,贯彻中央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专项行动,南溪区法院将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切实攻坚执行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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