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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担保人执行义务 抛开束缚的精神枷锁

发布时间:2019-03-14  来源:中国法治新闻网  字体大小[ ]

  2009年3月,朱某玲丈夫王某江在信用社贷款30000元,被告杨某明、陈某玲、王某左、杨某山、杨某某自愿为该笔贷款担保并自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约定此款于2010年3月1日前还清。2009年12月,王某江突因病去世,贷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一直未偿还。后玛纳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起诉王某江妻子朱某玲和担保人杨某明、陈某玲、王某左、杨某山、杨某某,要求偿还借款,玛纳斯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8日作出了(2012)玛民二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朱某玲十日内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10604.88元(利息计算到2012年6月30日),承担案件受理费815元,被告杨某明、陈某玲、王某左、杨某山、杨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原告玛纳斯县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2月15日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朱某玲经济困难,耕地也已抵帐给他人偿还欠款,一个人带着两个孩子,靠四处打零工维持生计,无力偿还欠款。其中担保人杨某明于2014年底偿还了20000元,剩余其他担保人,也因生活困难,无力给付案款,后该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8年8月底,70岁的担保人杨某明再次主动来到法院,提出自己想办法偿还该案款。

  杨某明今年70岁了,老两口身体都不好,长年吃药,但杨某明很在意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他将自己平时省吃俭用省下的20000元拿到法院,要求偿还欠款,了结此案。当时,一个30多岁的案外人说:老人家,我要是你,我就不还钱,你都70岁了,就算上了黑名单,又不坐飞机,法院又不可能再对你采取强制措施,这个钱就不用还了,省下这20000元留着养老用。但老人坚定的说:我要还钱,做人要讲诚信,我自愿为他人借款进行担保,借款人死亡,他妻子无力偿还,我作为担保人就要承担法律责任。我虽然经济条件不好,但我会尽全力,这个案子好多年了,估计20000元不够,还有一个担保人,我会找到他,让他也承担一部分责任,如果他不承担,我想办法把借钱还清。

  自古以来,中国就极为重视诚信建设,诚信不仅是个人安身立命的根本,也是社会良好秩序发展的根基,对于失信之人,它就像一把无形的“枷锁”,事事处处让你寸步难行,但对于守信之人,它就是一笔不小的“财富”,事事处处让你享受到因它带来的方便,老人杨某明坚持做人的底线和原则——诚信、责任、担当。(韦圭枰 吕克强)

中国法治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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